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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立保护责任人制度 依法做好红色资源保护利用

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是指红色资源的所有人或使用人。《重庆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规定》明确了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的认定、责任与权利,从而倒逼责任人更好地采取措施,使红色资源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利用。

据报道,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的《重庆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提出,建立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制度,规范相关保护措施,进一步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工作。该规定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。

重庆红色资源丰富,但保护利用也存在产权多元、管理不够顺畅、保障力度不够、整合程度相对较低等问题。

通过立法完善相关制度,有助于推动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进行。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是指红色资源的所有人或使用人。《规定》明确了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的认定、责任与权利,从而倒逼责任人更好地采取措施,使红色资源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利用。

建立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制度,让责任人知道应该怎么样保护,一旦没保护好会承担什么后果。例如,针对不可移动红色资源,保护责任人应当制定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,落实保护措施,开展日常巡查、保养维护、监测评估和应急演练,发现重大险情或隐患,立即向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相应抢救保护措施;针对可移动红色资源,保护责任人应当建立鉴定、编目、档案、保养、修复和复制等制度。

首先,应对红色资源进行认定,在资源普查基础上,依法将某项资源认定为红色资源,也就是核定为需要被保护的对象。

其次,通过创设保护名录和保护责任人制度,将红色资源的保护责任落实到特定主体身上。

最后,必须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,比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、设立红色资源保护标志、定期排查抢救等。

合理利用是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一个重要方面。要激活用活红色资源,就必须对红色资源进行合理利用,红色资源的利用应当与其历史真实性、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相适应,禁止以歪曲、亵渎、丑化、否定等不当方式利用红色资源。要注重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的双重保护,各地党委、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统筹协调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。

有“良法”,更要有“善治”。建立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制度,必须对毁坏、污损红色资源等行为作出处罚规定,完善相应的法律责任。以歪曲、贬损、丑化等方式利用红色资源或歪曲、丑化、亵渎、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,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,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、民事、刑事责任。实际工作中做到执法必严、违法必究。